湘建建〔2010〕23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为合格以上的即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组建成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组”),负责所监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工作。各级达标验收组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和具体工作办法等应报上级安全监督机构达标验收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组建后应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审定,并报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条 达标验收组由不少于3人组成,设组长1名。达标验收组成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工程类学历、中级以上工程类别技术职称、5年以上监督工作经验,且通过省质安监总站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市州达标验收组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书面报告人员变动情况,并附新成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达标验收工作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分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和装修施工实行阶段性动态评定。
阶段性动态评定全部合格的工程项目,确认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合格;阶段性动态评定全部合格,其中主体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优良的工程项目,确认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优良。
第七条 工程项目每个施工阶段的阶段性动态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各阶段性动态评定时,工程施工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动态评定。
第八条 阶段性动态评定按照施工项目部自查和整改、建筑施工企业组织考核、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安全监督机构日常监督评价、验收评定组组织复查的程序进行。
施工项目部要严格按照相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项目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的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并形成自查和整改记录。
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有关规定要求,对工程项目每个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检查考核和评分,并形成评分记录,作出考核结论。
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自查和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并根据检查情况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见附件1,下同)上签署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价意见。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部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通过企业考核以及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的评价后,将自查整改汇总目录、企业考核评分汇总表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报项目监督安全监督机构,提出阶段性评定申请。
日常监督评价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对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识别与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相关监管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施工企业阶段性评定申请后,其达标验收组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组织复查。复查结合日常监督评价,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评分的基础上,日常监督评价中每下发一次整改通知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1分;一次停工通知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2分;记录一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3分;记录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4分。工程项目各阶段性评价全部完成后,提出该项目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结果。
安全监督机构应针对达标验收组复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并将阶段性动态评价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各项目达标验收结果及时排序汇总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安排专人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达标验收结果分企业汇总后,对不属本市州管辖的企业,还应将有关情况抄送企业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达标验收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执法,认真完成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达标验收工作实施层级监督检查。
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应根据各市州上报本地达标验收项目排序汇总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按工程类别随机抽取,数量不少于市州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总数的10%。抽查工作可结合“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评选检查、季度性督查进行,也可安排进行专项检查。抽查项目名单由省质安监总站会同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以及市州达标验收组随机抽取确定,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部门的现场监督。
对验收评定不认真、标准掌握不严格、项目抽查符合率低于50%的市州,将全数否决该市州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并暂停该市州达标验收组验收评定资格,严格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整改通过;对项目抽查符合率高于50%的市州,将按照项目抽查符合率同比例和市州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总数的排序汇总情况,确定该市州达标验收合格项目的数量和项目名称(具体计算示例见附件2)。
各市州应参照本条规定组织对所属县(市)达标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设立和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